07月14号
2023年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指南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办事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GB/T51267-2017)总则“1.0.6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4】办理条件:1.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6个月;2.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5.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6.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7.符合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5】办件材料:1.身份证(申请人及配偶);2.户口薄(申请人及配偶);3.结婚证(未婚的填写婚姻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及配偶近30天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5.申请人及配偶每人1张一寸照片(近期蓝底);6.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7.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开发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9.申请人用于还款的I类借记卡;10.房管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11.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员还需提供《异地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证明》、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6】收费标准:不收费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1】办事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GB/T51267-2017)总则“1.0.6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4】办理条件:1.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6个月;2.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5.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6.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7.符合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5】办件材料:1.身份证(申请人及配偶);2.户口薄(申请人及配偶);3.结婚证(未婚的填写婚姻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及配偶近30天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5.申请人及配偶每人1张一寸照片(近期蓝底);6.房管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7.申请人用于还款的I类借记卡;8.房管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或承诺书)原件1份;9.提供所购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1份复印件;10.提供买方通过银行转账给卖方的首付款转账凭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11.提供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自出证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原件及1份复印件;12.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贷款“资金划款约定”原件1份;13.提供出卖方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如果有)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14.提供所购住房发票及契税票原件及1份复印件;15. 提供卖方已收到房款收款收据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16.提供出卖方收款I类借记卡原件及1份复印件;17.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员还需提供《异地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证明》、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6】收费标准:不收费
07月05号
2023年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办件材料:(一)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1、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年以内)(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购房发票(5年以内)(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提取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二)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1、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年以内)(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购房发票(5年以内)(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提取人及购房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办件材料:(一)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1、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5年以内)(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5年以内)(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提取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1、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5年以内)(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5年以内)(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提取人及购房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办件材料:(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1、提取人及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4、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适用于大修住房);(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5、建造、翻建、大修支出费用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建房备案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1、提取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4、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适用于大修住房);(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5、建造、翻建、大修支出费用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建房备案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8、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八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 办件材料:1、提取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办件材料: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提取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残疾人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办件材料: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提取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办件材料:(一)偿还商贷本息提取(本人)1、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另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原件一份);5、提取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注:同笔贷款12个月内夫妻双方均未办理提取业务 (二)偿还商贷本息提取(配偶)1、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另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原件一份);5、提取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注:同笔贷款12个月内夫妻双方均未办理提取业务【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6、《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办件材料:(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本人)1、提取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异地公积金贷款另需提供: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异地公积金贷款另需提供:近半年还款明细(原件一份)5、异地公积金贷款另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异地公积金贷款另需提供: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另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注:同笔贷款12个月内夫妻双方均未办理提取业务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配偶)1.提取人居民身份证及借款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中国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异地公积金贷款另需提供: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5、异地公积金贷款另需提供:近半年还款明细(原件一份)6、异地公积金贷款另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7、异地公积金贷款另需提供: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另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注:同笔贷款12个月内夫妻双方均未办理提取业务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5】 办件材料:(一)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3、申请人和配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5、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二)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3、申请人和配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5、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九条。【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 【5】 办件材料: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继承(遗嘱)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2、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2】办件类型:其他职权【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办件材料齐全、合规。(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 【5】办件材料:1、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6】收费标准:不收费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两个事项开通“网上办”;我市缴存职工通过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邓州公积金”或登录邓州市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dzsgjj.com/welcome.do),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选项并上传要件,办理相应业务。 咨询电话:0377-66070797 监督电话:0377-66050036 备注:以上内容解释权归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07月27号
2021年
关于推行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即日起开始推行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业务办理类型 个人基本信息查询、修改;单位信息查询、修改;个人开户、查询;个人账户合并、查询;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查询;汇缴核定、查询;补缴核定、查询;缴存办理、查询;缴存基数调整、查询;缴存比例调整、查询;个人账户转入、查询;交易查询;咨询建议等。 二、业务办理流程及渠道 (一)申请材料提交。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加盖本单位印鉴的《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单》(附件1)及《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附件2)到邓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金融服务区办理申请事宜。 (二)柜面复核。中心前台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进入业务系统进行单位信息维护。 维护方法: 1.经办人信息维护:对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进行订正。 2.领取网厅操作手册。可将“单位网厅操作手册”电子版拷贝给单位经办人员;也可告知单位经办人员通过互联网到邓州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左下角“常用下载”内自行下载。 (三)缴存单位业务办理:登录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厅(网址:http://dzsgjj.com/,选择“缴存单位”,输入单位账户和密码登录。 三、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四、要求 (一)加快推进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科学决策,更是打造我市“智慧公积金中心”的必由之路。各科室、各缴存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推行网厅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重要性,要切实转变观念,广泛宣传、积极推行、大胆尝试、勇于作为。 (二)各缴存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经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经办人员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网厅业务办理过程的跟踪管理,对于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上报中心相关业务科室,以便做好善后工作。 (四)请各缴存单位相互转告,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附件:1、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单; 2、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1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单.doc附件2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doc
07月27号
2021年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服务指南
单位缴存登记【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八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2、单位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5】办件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3、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4、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起三十日内。【5】办件材料:1、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2、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新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八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5】办件材料:1、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个人账户设立【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5】办件材料:1、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原件一份);2、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个人账户转移【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职工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职工发生工作单位变动。【5】办件材料:无需提交申请材料【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职工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职工发生退休、死亡、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的。【5】办件材料: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2、职工封存依据(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个人账户启封【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九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职工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已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的职工被单位重新录用。【5】办件材料: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启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汇(补)缴【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九条;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一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单位按月汇、补缴住房公积金。【5】办件材料:1、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2、补缴依据(原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错账调整【1】办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一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单位汇、补缴住房公积金发生错缴的。【5】办件材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错账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1】办事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八条;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条。【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5】办件材料: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 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1】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2、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3、单位发生严重亏损的;4、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5】办件材料: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份);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6】收费标准:不收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1】办事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规定。【2】办件类型:其他行政事项【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4】办理条件:1、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的;2、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政策。【5】办件材料: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申请表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申请表(原件一份);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3、中国银行I类借记卡(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4、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原件一份)5、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参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交证明(近半年的缴存凭证且一次性交纳不作为公积金缴存开户的凭证);6、个人信用报告。【6】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邓州市穰邓大道与穰城北路交叉口西30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号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咨询电话:0377-66070797 监督电话:0377-6605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