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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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有效满足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予以调整。
一、新增住房装修提取业务
缴存人装修自住住房的,限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自住住房装修。缴存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前提下,夫妻双方须同时办理)。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装修的,需提供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装修的,需提供五年内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契税)。提取金额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核算,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核算总价。
二、新增旧房再装修提取业务
我市行政区域内房龄超过10年(含10年)的住房,在完成再装修后,缴存人可凭不动产权证、一年内的装修合同及付款发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计算,且不得超过实际再装修支出。旧房再装修提取每套住房五年内限提取一次。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政策由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