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来源:     点击数:4677     发布日期:2023-10-31 00:00:00

尊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切实维护贷款职工的合法权益,凡2023年7月1日之前,在我市成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均需要完善征信授权。     

    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授权补签的贷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到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华路与穰城路交叉口东一百米路北)办理。

 

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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