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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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满
意度、增强群众获得感,根据《邓州市推行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ニ条 说“不”提级管理制度是指中心业务科室,在为群众办事、为企业服务时,要按照“不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的原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遇到难以办理的事项,至少提高一个层级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报告,按规定予以办理答复,同时做好跟踪问效,有效推动事项办理,确保“办不成的事”有人管、有人帮、能办成,确实办不成的有答复。
第三条 说“不”提级管理事项范围
1.公积金政务服务责任清单事项;
2.其他不属于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的政务服务事项;
3.来访、信访事项;
4.业务咨询事项等。
第四条 说“不”提级管理事项责任链条
根据公积金中心机构设置实际,说“不”提级管理事项责任链条共分四级。即:首问负责人一业务科室负责人一中心分管领导一中心主任。
其中:中 心 主 任:柳 森
分 管 领 导:李朝林
业务科室负责人:马 龙 郭 芳 田 甜 曾 森
第五条 不得直接说“不”情形
1.职责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
2.职责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准备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应补正全部材料);
3.职责范围内,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理由、依据);
4.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负责跟踪办理情况);
5.咨询事项,能当场答复或回复的(应当场答复或回复);
6.咨询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或回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回复)。
第六条 说“不”条件和程序
1.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
2.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并领办、导办或将事项转交至具体承办人员,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承办人员暂不在岗时,首问负责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给承办人员,承办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负责给子服务对象合理答复;
3.对涉及本单位且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首问负责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牵头向分管领导汇报,在分管领导主导下商定办理方案;对于经协商难以解决的,在首问负责部门列明具体事项、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4.对不属于公积金中心职责范围事项,首问负责人须耐心解释,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帮助移交至该事项主管部门,其中涉及书面申请的事项,首问负责人经请示上一级领导同意后,应以书面形式移交至该事项主管部门,移交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口头咨询事项,应告知该事项主管单位的名称、具体办公地点及办公室电话,同时做好备案登记。
第七条 首问负责人义务
首问负责人是指群众来访、办事或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首问负责人应按照岗位确定的职责履行以下义务:
1.热情接待义务。首问负责人不得推诿扯皮,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并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
2.一次性告知义务。服务对象办理公积金事务或咨询公积金有关事务事项时,首问负责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或不具备办理的理由、依据;
3.限时办结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及资料齐全的提前下,首问负责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所诉求的公积金事项。
第八条 对涉及公积金中心但需要其他单位共同办理或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事项,公积金中心履行首问责任,牵头协调办理,协调无果时,提出可行性建议,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共同主管领导会商研究,直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
第九条 对于拟说“不”事项,首问负责人要填写《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审批表》,说明“不”的理由,按程序报批;业务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能办的即反馈服务对象;把握不准或仍不能办的,提请中心主任最后审定;主动努力去办,确实不能办的,由首问负责人将说“不”理由及说“行”建议反馈给服务对象。
第十条 各首问负责人填写的《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审批表》于下一季度初2个工作日内,以业务科室为单位报中心办公室汇总,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填写《说“不”事项提级管理汇总表》,并在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汇总情况报送市作风建设工作组。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将说“不”提级管理事项清单在中心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示,组织开展说“不”事项提级管理典型案例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跨地区跨部门事项办理。
第十二条 中心督导组定期对说“不”提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对不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并子以通报;对违反本制度说“不”并导致当事人投诉或上访,且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问负责制度》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子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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